最近,一則關于鏟車被撞的事件,引起了整個社會的討論。論點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還是先報警,還是先救人?小編在這里,給大家正確的答案:“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一定要先救人!”下面,我們回顧一下整個事件的始末。
事件回顧:7月16日凌晨3時許,北京朝陽十八里店橋附近一輛小客車追尾鏟車,小客車車頭完全變形隨后起火,火苗竄起數米高。鏟車司機報警求助,過路司機用車載滅火器撲救。視頻中男子指責鏟車司機不挪車救人,耽誤救援時間。隨后屬地消防車輛趕到將火撲滅。據北京交警通報稱,小客車內2人已死亡,兩車損壞,事故正在進一步處理中。鏟車司機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通過鏟車司機戚某某被刑拘,大家都認為戚某某只報警,不救人是做錯了!但是小編在這里強調,鏟車司機已經不是做錯了的問題,而是犯罪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那么我們來看,鏟車司機戚某某被刑拘的理由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將會面臨什么樣的刑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那么,過失至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刑法另有規(guī)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處罰。)
年僅22歲的鏟車司機戚某某,將會面臨幾項處罰呢?我們來總結一下:
駕駛禁止在城市道路中行駛的車輛
駕駛車輛無號牌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小編還有疑問的是,戚某某是否有駕駛資格,是不是還涉嫌無證駕駛輪式自行機械車。只有B2以上駕照,才可以駕駛輪式自行機械車。下面,我們來做一下蓋樓,如果換做你,你會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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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臂小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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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機械公社
2019-07-22
如果他有老板,算他幸運了!他沒有賠償能力,只有老板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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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甲海哥
2019-07-21
這就是個師機,遇到事情就跟老板打電話,老板要說保存現場,他就會拖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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