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廣:挖機師傅與賊里應外合 兩次盜竊挖機近6萬元財物
蔡元廣
2010-10-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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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wǎng)湘西10月19日訊(通訊員 向瓊)近日,由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保靖縣法院作出判決的張花高速27標段挖機偷盜案,分別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個月,黃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挖機師傅與賊合謀輕松得手
2009年7月初,被告人程某某電話聯(lián)系在張花高速路27標段(位于保靖縣復興鎮(zhèn)隴洞村)開挖機的被告人黃某某,提出欲前來保靖偷黃某某所開的挖機,并答應給其分錢,黃某某表示同意。
7月7日18時許,程某某來到保靖縣城,并與黃某某聯(lián)系。晚上約21時許,程某某坐出租車竄至張花高速公路27標段,見黃某某還在工作,便在一旁等侯。黃某某做完事后與程某某見面并將自已所開挖機的鑰匙交給了程某某,二人商量好在程某某盜竊實施后將鑰匙放在挖機的右邊履帶上。等工地上的工人散去后,程某某來到負責守工地的游某某所住的工棚與其聊天,并謊稱自己是指揮部派來守挖機的工作人員。
7月7日晚上23時許,程某某在游某某入睡之后,用黃某某交給自己的鑰匙打開挖機駕駛室的門,將該臺挖掘機內的電路板、顯示器等物件輕松盜走。經(jīng)鑒定,所盜物品價值30000元。
賊性不改再次作案分贓被捕
2009年9月下旬,程某某再次與黃某某聯(lián)系后得知,上次偷盜沒有被發(fā)現(xiàn),并且其所開的挖機已修好,此時程某某再生賊念,欲再次來保靖實施盜竊,并把此想法告知了黃某某。黃某某便告訴程某某工地在經(jīng)過一次盜竊后,挖掘機門被上了大鎖。
9月20日,程某某攜帶扳手、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來到保靖后,與黃某某取得聯(lián)系。
9月21日11時許,黃某某電話告知程某某當天工地中午休息沒人,讓其在中午實施盜竊。后程某某隨即竄至黃某某所在工地,先后爬上加藤HD820—11型和HD921—111型挖掘機實施盜竊。將加藤HD820—11型挖掘機的顯示器、電路板及加藤HD921—111型挖掘機內的顯示器盜走。
9月22日,程某某與黃某某在吉首匯合后一同趕往長沙銷贓,后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仇某某(不起訴),黃某某分得1500元。經(jīng)鑒定,被盜加藤HD820—11型挖掘機的顯示器價值7500元,電路板價值13000元;加藤HD921—111型挖掘機內的顯示器價值8300元。共計28800元。
200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區(qū)方明賓館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被告人黃某某在張花高速27標段項目部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起訴兩盜賊被判重刑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以保檢刑訴[2010]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黃某某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9月1日向保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于10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通過合議、審理后,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對兩盜賊作出如下判決: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